太原代办公司优府商务代理有限公司专业提供太原商标注册业务,有关企业商标的专用权问题,我们的专业人士今天就系统讲解一下,供大家参考:
在《商标法》中确定注册商标是可以转让,它的前提是将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来对待,或者说商标专用权就是一种财产权。
商 标专用权之所以是一种财产权,首先它是一种智力成果,具有识别商品来源、保证商品品质、促进商品销售、表示商业信誉等特定的功能,这些功能与商标专用权结 合在一起,使商标具有了商业价值,可以形成经济利益。如果商标不具有特定的功能,不构成商业上的价值,商标专用权当然不能成为财产权利。人们在商业上将一 些商标的价值评估为几百万元、几千万元、几十亿元,正是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直接体现。商标专用权被承认为是财产权,虽然在国内、国外都有一个历史 的过程,但在现代经济中已成为肯定的事实。
商 标专用权作为财产权,在财产的分类中是作为无形财产来对待的。人们所熟知的财产分类方式中,将财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、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等,这些分类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被有条件地运用。在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就将无形资产列为企业资产的一种形态,并具体表述为,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 产,包括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商标权、著作权等等。同时,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价值的核定做出了规定。
总 结上述的事实,更能体现了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,是一种独立财产权的标的物,也就是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,而注册商标正是这种财产权的独立的标的 物,商标注册人有权享有商标专用权,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。对于这种财产权,其拥有者是可以依法转让的,转让的具体形式就是转让注册商标。所以,从权利的性 质、权利的内容、权利的标的物来看,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合理的、必要的,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财产权的流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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